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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行军”,财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扮演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角色,无疑是“十三五”时期改革的重头戏。 未来五年,面对“每向前迈一步都很难”的改革深水区,财税改革将如何继续扮演好“先行军”角色?又将给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百姓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2014年夏天,中共十大网赌平台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吹响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进军号。根据部署,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各项改革基本到位,现代财政制度基本建立。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是深化财税改革的三大路径。从‘十三五’规划建议看,传递出了财税改革迈向深水区的积极信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认为,如果说“十二五”完成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破题,“十三五”财税改革将进入主攻阶段。 “财税体制改革关系到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府、企业、居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既是改革重点,也是难点。”中财办副主任杨伟民说,从目前改革进程看,可能要根据新的情况做些调整,有些改革要进一步加快,有些可能要考虑先后顺序问题。 目前,预算改革已有决定性进展;税制改革中,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先行推进,但继续前行有难度;作为消费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卷烟消费税再次提税,自今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环境税、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立法先行;最难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需在相关税制改革基本完成后进行。 贾康说,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应按照既定的改革时间表稳步推进。一些触动既得利益格局的改革,如以房地产税为代表的地方税体系建设、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转移支付改革等,要敢于冲破桎梏,敢啃“硬骨头”。 “财税体制改革,说白了是利益的调整。”江西省于都县财政局长管宏说,目前各级财政压力最大的是县级,承担事权最多,支出压力最大,背负大量债务,即将全面推开的营改增会让地方失去最大的主体税种,基层财政困难问题亟待解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每一次重大经济社会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都是“先行军”。改革至今,剩下的任务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其中最大的难题就是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十三五”规划建议进一步明确了破解难题的方向。 杨伟民说,如果说此前财税改革带来中央集中的税收和财力相对较多,而地方承担的事权相对较少,今后要考虑加强中央统筹的事权,做到事权和支出责任更匹配。“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将不再按税率分,而是按税种分,从而更好地调动地方发展的积极性,帮助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十三五”,税制改革要啃“硬骨头”——针对百姓关心的房地产税和个税改革是否会依照时间表推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 对此,贾康说,税制改革百姓最关心,从目前改革进展看,房地产税等敏感税种进展不顺利,希望能有更积极的改革举措,同时考虑地方实际困难,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步伐。 “资源税、房地产税、在销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这些都有希望成为地方税的主力财源。”贾康说,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关系国家治理的大框架。这一难题解决不了,转移支付改革等“硬骨头”也很难向纵深推进。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加快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意见》要求,要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重点明确细化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税务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部门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专家表示,未来五年是深化财税改革的攻坚期,关键要增强改革的承受力,大胆破除一切阻碍改革的体制机制障碍,尤其要增强法律执行的严肃性,让法治更好地为改革保驾护航。 “当前,我国税制的一大问题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改革、转型的新形势,效率有余,公平不足。”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指出,“十三五”税制改革要加快依法治税,促进公平。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承载着老百姓对税收执法公平正义的殷切期盼,也彰显出税务部门依法作为、维护纳税人利益的责任担当。”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指出。 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实施路径以及重点任务。 今年2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在全国实施。该办法要求,对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影响的案件,作出决定之前必须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各级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机制、流程、形式,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变“内审”为“公审”、变“税务审”为“社会审”。 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明确今后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和稽查人员,要像彩票摇奖那样随机抽选,查谁不查谁、谁来查案随机确定,以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在审理环节,案件审理机构负责审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等,力争税收执法“滴水不漏”。 财政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前10个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8848亿元,同比增长7.7%,同口径增长5.4%。前10个月累计,税收收入106654亿元,同比增长4.1%。 尽管财政收入增长放缓,但支出进度明显加快,各项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前10个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4154亿元,同比增长18.1%。

尽管新兴产业接棒“龙头”的态势逐步显现,但传统产业的顺利落地依旧值得关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培林昨日对本报表示,新兴产业的成长固然值得关注,但是决不能因此就高枕无忧,而应该只争朝夕地处理传统产业中存在的产能过剩问题。围绕群众“心中盼”谋篇布局。一部优秀的通俗理论读物,总能关注大众期盼、回应百姓关切,与群众的理论需求紧密相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席大大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揽全局、运筹帷幄,励精图治、奋发有为,国家的发展越来越昌盛,老百姓的日子越过越红火。为了实现人民对更美好生活的向往,站在两个五年规划的交汇点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描绘了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吹响了决胜全面小康的冲锋号。这次全会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以前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说五大发展理念是全会的最大亮点?决胜全面小康什么最关键?这是当前广大干部群众十分关切的热点问题和十大网赌平台深入解答的难点问题。《全面小康热点面对面》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主题,以五大发展理念为主线,分别从目标要求、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领导核心等七个方面展开,抓住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最具代表性、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充分表达了广大群众的理论诉求和现实期盼。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记者 陈炜伟)国家能源局16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0.8%,增速比去年十大网赌平台回落4.6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3月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下降2.2%,继2月份之后再次出现负增长。 分产业看,一季度第二产业用电量下降0.6%,其中工业用电量增速同比下降0.7%,而去年同期为增长5.2%。从3月份数据看,工业用电量同比下降4.1%,尽管比2月份降幅(-9.5%)略有收窄,但仍为负值。 中电联副秘书长欧阳昌裕说,从去年下半年和今年一季度的数据看,用电量增速低迷且出现负增长,显示工业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刚刚发布的工业数据也印证了这一态势。国家统计局15日发布数据,一季度中国经济增速放缓至7%,与此同时,3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5.6%,比1至2月份回落1.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更是下滑3.2个百分点。 “从历史情况来看,工业增加值增长的变动方向与工业用电量和铁路货运量的变动方向应该是一致的。”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说,但工业增加值的变动与用电量和铁路货运量的变动不是线性的。例如,六大高耗能工业增加值占整个工业增加值比重的30%左右,但其用电量占全国工业用电量的60%以上。经济增速下滑的时候,由于高耗能工业快速回落,造成用电量下滑幅度更大。 尽管下行压力仍然较大,但当前中国经济运行仍处合理区间。对用电量数据的解读,也应联系经济发展新常态,看到用电量结构改善传递的积极信号。 中电联发布的数据显示,1至2月,重工业中黑色金属行业用电量同比减少5.6%,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耗能行业用电量增速均有所下降,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业用电量增速均有所提高。 与此同时,结构调整效应还体现在第三产业用电较快增长、增速同比提高。今年一季度,第三产业用电量同比增长7%,远超一二产业,也比去年同期提升了0.4个百分点。 “服务业发展仍在加快,经济结构由工业主导向服务型主导转型的趋势更趋明显。”盛来运说,一季度工业用电量下滑,跟政府多年来加快结构调整、转方式、节能技术应用、技术创新和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有关系。 从中长期看,欧阳昌裕认为,电力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全国用电消费增速从根本上取决于未来经济增长。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用电消费也相应进入“增速换挡”期,将从过去高速甚至两位数增长进入4%到6%的中速增长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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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这一切,注定了2015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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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七、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十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十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二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二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三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三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三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三十七、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四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四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四十七、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四十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至第五款修改为:“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五十六、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五十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六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六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六十二、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六十三、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六十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六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六十九、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七十、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七十二、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七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条:“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七十六、将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修改为:“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第九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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